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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加工贸易单耗(以下简称单耗)管理,促进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海关对单耗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的最新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5号正式公布了一项新的管理办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06年12月21日经过署务会议的审议并通过,自2007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以取代2002年3月11日发布的、编号为96号的旧管理办法。
如加工贸易企业加工成品的单耗超出国家单耗标准或关区单耗标准的幅度值时,应分别按本办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办理。第九条 国家单耗标准自批准生效之日起执行。国家单耗标准生效前在海关备案商品的加工贸易合同,仍按海关原核定的单耗标准核销。
单耗是肯定改不了的,单耗分为手册备案时确定单耗和第一批成品出口前去海关确定单耗,除非你公司是A类企业,A类企业是可以在手册核销的时候申报单耗的。现在出来这个问题,你可以增加进口料件的数量或者直接去找海关解释这个问题,把问题说清楚,该补税就补税。
没必要去海关改的,按照你的实际进口数量及出口成品数量确定一个单耗,这个单耗一定会比你备案的单耗小,一般海关的做法是:如果你实际的单耗比备案的大,那么需要变更单耗;如果你实际的单耗比备案的小,海关一般接受报核不予理会。
验证数据平衡关系是核销的关键环节。进口数量等于深加工、内销、复出口等的数量总和,同时注意边角料不计入。产品总耗数量则基于实际出口成品的单耗计算。在核销过程中,要关注余料负值的合理性,以及出口数量与进口数量的平衡。最后,核销申报前需要确保所有数据逻辑无误,包括时间顺序、金额平衡等。
1、单耗标准的制定过程严谨,由海关依据相关法规并与相关部门共同协商确定,具体执行情况会在第八条中明确提及,即通过海关公告的形式对外发布,确保透明度和公平性。
2、单耗标准 单耗标准是指供通用或者重复使用的加工贸易单位成品耗料量的准则。单耗标准设定上限值,其中出口应税成品单耗标准增设最低下限值。
3、单耗标准是海关在加工贸易单耗管理中,对加工贸易企业申报的单耗和海关核定的单耗,规定应共同遵守并在一定期限内重复使用的尺度。近两年制定的单耗标准主要是一些大宗、大类、工艺传统、易于标准化的重点敏感商品。如:烟、酒、糖、钢材、电解铜、氧化铝、胶合板、天然橡胶、感光材料、棉花、化纤、聚酯切片、植物油等。
4、为了强化加工贸易的单耗管理,确保海关和商务主管部门对单耗审批、备案、核销的规范,落实国务院的政策,打击伪报单耗的行为,促进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特制定了铂金首饰及铂金镶嵌首饰的加工贸易单耗标准。
5、其次,根据《海关法》第三十三条,海关在对加工贸易制成品的数量进行核定时,会参照国家统一的单耗标准。
6、第四条 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制定应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加工贸易企业的生产实际;(二)贯彻国家产业政策、财税政策和外贸政策;(三)以国家、行业标准或该行业的平均生产水平为基础;(四)促进加工贸易企业的技术进步和公平竞争;(五)便于海关依法行政和有效监管。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加工贸易单耗(以下简称单耗)管理,促进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海关对单耗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2、二)单耗标准是指海关在加工贸易单耗管理中,对加工贸易企业申报的生产加工的实际耗料和对海关执法监管核定的单耗,规定应共同遵守并在一定期限内重复使用的规则。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关对加工贸易项下进口保税料件和出口成品(包括深加工结转的成品和半成品)的备案、核查和核销的单耗管理工作。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的最新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5号正式公布了一项新的管理办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06年12月21日经过署务会议的审议并通过,自2007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以取代2002年3月11日发布的、编号为96号的旧管理办法。
加工贸易手册的核销流程涉及企业递交相关单证并按照特定步骤进行操作。首先,企业需要准备如下单证:经营企业填写的《加工贸易核销申请表》,需详细记录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的详细信息。 已执行完毕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包括分册和续册(电子账册和电子化手册企业除外)。
针对常规情况(即自查未发现异常),我们首先从数据导入开始。登录单一窗口,依次选择业务应用、标准版应用,再到加贸保税子应用,找到加工贸易手册,然后报核并录入必要信息,保存后选择清单导入。一旦模板下载完成,只需根据详细填制说明,逐一填写料件和成品数据,确保格式无误。
手工核销的业务流程是怎样的?核数据的报告和汇报 自动逻辑*** 风险和渠道歧视 会计 结案 2 手工核销的处理时限是多久?企业应自加工贸易手册项下最后一批成品出口或者加工贸易手册到期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提前终止的,应当自合同终止之日起30天内向海关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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